问题一:
提示:将资格审查或评审阶段审查的因素前置到采购文件购买阶段进行审查。对潜在供应商购买采购文件,不应该设置限制条件。
相关法规:《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问题二:
提示:不能要求供应商在本地设置服务机构。
相关法规:《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问题三:
提示:评分项未细化量化。
相关法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 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问题四:
提示:“CMMI5级认证”不应作为评分项。如果认证与项目没有直接关联,不应该把它作为实质性要求。
相关法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
问题五:
提示: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
相关法规:《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